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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形下,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业主对建筑物所享有的成员权的总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是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受《物权法》调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物权变动上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即区分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均须办理登记手续方为有效。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第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

第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

合第形三态、的建所筑有物权区。分所有权是独立形态的所有权。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复合型权利,它既不属于单一的所有权,也不属于单一的共有权,而是包括三种权利:①专有部分的专有权②共用部分的共有权③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管理行为而发生的成员权。这三种权利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联系的集合体。在一般情况下,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束中的三种权利同时存在于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中,不可分离。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复合型权利。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的区分部分。关于建筑物的区分部分,在物权法上一般有两种分类方式:一是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分为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二是根据构造上的独立与非独立分为专有部分和辅助部分。因此,建筑物的区分部分,就是指在建筑物中可以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部分。它包括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1. 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2. 共用部分的共有权

3. 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管理行为而发生的成员权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1. 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2. 共用部分的共有权

3. 成员权:成员权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的团体即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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